编者按
福建省仙游县郊尾冶炼厂重大“血铅”污染事故一案近日由县人民法院公开判决,在大快人心的同时,这起污染事故折射出的环境执法困境也值得深思。
十几年来,仙游县环保局曾多次叫停这家工厂,但多年来企业仍能顶住环保部门的执法压力而不断扩大生产,环境执法面临的困境和阻力由此可见一斑。整个事件中反映出的环境执法问题在全国环境执法实践中也颇具代表性。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一起铅冶炼导致的污染案进行公开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决仙游县郊尾冶炼厂罚金1100万元;仙游县亿顺再生金属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顺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300万元;郊尾冶炼厂和亿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另一被告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这是福建省迄今为止环境污染案件中处罚最重的一起,包括原当地环保局工作人员在内的其他涉案人员并未同时判决,由此案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环境执法的争议和思考。
既要治理污染企业,又要满足地方发展、服从上级指示,县环保局处境尴尬
据了解,仙游郊尾冶炼厂位于仙游县郊尾镇埕边村,是个体经营企业,采用废旧蓄电池回收冶炼工艺,当时设计年产铅锭600吨。
早在1993年10月,仙游郊尾冶炼厂就开始建厂和编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表,由当时的县乡镇企业局立项,县环保局负责审批。
依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这一项目还属于综合利用的环保型项目,甚至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但遗憾的是,此项目并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于1994年4月擅自投入生产了。
仙游县环保局在1994年10月14日依法向仙游郊尾冶炼厂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产搬迁并处罚款1万元。
仙游郊尾冶炼厂不服,四处奔走活动投诉。在当时各地都在千方百计上项目、提升GDP的时候,这家工厂的处境显然触动了地方领导的神经。
仙游县政府于1995年1月10日专门召开关于解决仙游郊尾冶炼厂环境污染问题的会议。记者看到了当时的一份会议备忘录,厂方提出要就地治理达标,否则服从拆迁、关闭等处理。工厂所在地的郊尾镇政府同意厂方意见就地治理,要求县政府与有关部门灵活变通给予支持。
仙游县环保局明确表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仙游郊尾冶炼厂是不能就地治理的,但环保工作必须服从县政府的领导,如县政府同意厂方和镇政府意见,环保局足够服从并执行。
从当时仙游县一位副县长的批示中可以看到这样的文字:鉴于此工厂已投资且生产,污染问题群众已知道,拆迁征地难度大,外地又有治理达标生产的厂家,考虑扶持乡镇企业,同意镇政府意见,就地治理。如治理不达标,该停产、关闭或搬迁的,厂方要服从。同时,要求在1995年1月31日前完成治理,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
1996年3月5日,仙游县环保局在审查了企业以技改名义重新编报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污染设施改造监测报告后,认为仙游郊尾冶炼厂“治理设施符合验收要求,同意投入试运行生产”。
1999年3月,仙游郊尾冶炼厂再次技改扩产并再次通过环保验收。
冶炼产生含铅废物,不断扩产导致污染不断加剧,环保局一次次叫停,企业仍旧生产
应该说,从当时的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看,这家企业的存在和生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环保部门的管理也没有明显过失。
但这家工厂不断整改、不断扩产和技改的这些年,国家相关政策和厂区周边环境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工厂四周被不断增加的住宅包围,也就是说,污染加重了,承受污染的人群也大大增加了。
1998年7月1日,国家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明确规定含铅废物为危险废物。仙游郊尾冶炼厂因为不够条件而未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明显构成了违法生产经营。
此外,按照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3月6日公布的《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仙游郊尾冶炼厂虽经多次扩产,但其现有的年产2.5万吨的规模仍被排除在门槛之外。
其间,仙游郊尾冶炼厂又多次在环保治理设施闲置、没有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冶炼,造成大量废气直接排放。
莆田市、仙游县两级环保部门多次发现仙游郊尾冶炼厂违规操作,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仙游郊尾冶炼厂仍继续违法生产。最终导致工厂周围203人血铅超标(其中200人是儿童,工厂周边的农作物生产也受到一定损害),酿成重大污染事故。
2007年3月,仙游县环保局以仙游郊尾冶炼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为由,责令郊尾冶炼厂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次月工厂正式停产。
2007年10月,仙游郊尾冶炼厂向郊尾镇政府交纳30万元作为儿童血铅超标治疗等费用。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冶炼产生含铅废物,不断扩产导致污染不断加剧,环保局一次次叫停,企业仍旧生产
应该说,从当时的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看,这家企业的存在和生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环保部门的管理也没有明显过失。
但这家工厂不断整改、不断扩产和技改的这些年,国家相关政策和厂区周边环境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工厂四周被不断增加的住宅包围,也就是说,污染加重了,承受污染的人群也大大增加了。
1998年7月1日,国家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明确规定含铅废物为危险废物。仙游郊尾冶炼厂因为不够条件而未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明显构成了违法生产经营。
此外,按照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3月6日公布的《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仙游郊尾冶炼厂虽经多次扩产,但其现有的年产2.5万吨的规模仍被排除在门槛之外。
其间,仙游郊尾冶炼厂又多次在环保治理设施闲置、没有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冶炼,造成大量废气直接排放。
莆田市、仙游县两级环保部门多次发现仙游郊尾冶炼厂违规操作,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仙游郊尾冶炼厂仍继续违法生产。最终导致工厂周围203人血铅超标(其中200人是儿童,工厂周边的农作物生产也受到一定损害),酿成重大污染事故。
2007年3月,仙游县环保局以仙游郊尾冶炼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为由,责令郊尾冶炼厂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次月工厂正式停产。
2007年10月,仙游郊尾冶炼厂向郊尾镇政府交纳30万元作为儿童血铅超标治疗等费用。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