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一年 为何开不出一张罚单

  到今年5月1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整整一年了。不久前,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遗憾的是,报告只对政府环境信息做了披露,而有关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却基本没有涉及。至于办法规定的“污染严重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更是不见动真格的。


  年度报告没有企业信息

  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环境保护部的前身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在国务院各部门中率先发布实施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一年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如期发布了《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到3月1日,环境保护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8件,并全部做了答复。

  但是,翻遍了年度报告却没有发现有关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事实上,按照办法规定,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涉及政府部门,更有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近日,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也是办法起草人之一的汪劲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所规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其实有两部分,首先是政府部门,其次还有企业。据汪劲介绍,办法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分自愿和强制两块。

  那么,是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没有需求吗?

  上海律师严义明是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后第一个提出信息申请的人。2008年5月1日办法实施,5月5日他就飞到河南,向河南省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豫皖两省淮河流域治理污染现状。

  最近,在他的申请下,安徽等地一些地区政府把重点排污企业的名单公开出来。

  “申请公开重点排污企业的名单,我也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提起当初的申请经历,严义明说出了他的心里话。他告诉记者,在办理关于环保维权案时,最难的是对环境污染企业的调查取证,如有了公开的环境信息,查找证据问题就可以省好多事。

  企业不愿公开污染信息

  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不久,某民间环保组织在《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中发现,世界化工巨头巴斯夫在中国对公司环境信息的公布不如在其他国家那样透明。他们向巴斯夫申请公开其排污数据。但这个化工巨头对其在中国的排放数据缄口不言。随后,这家民间环保组织转而向巴斯夫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环保局申请公开巴斯夫排污信息。最终浦东新区环保部门回信称,巴斯夫以“商业机密”为理由拒绝让环保部门提供这些信息。

  事实上,不仅仅是巴斯夫一家不愿意公开它的污染信息。

  “我们和十几家民间环保组织一起,向5月1日之后被政府公开指出超标、超总量排放的污染企业发出了提示信,提示他们公开其排污情况,我们大概向将近30家企业发出了这样的提示信,最后只有四五家企业公布了他们的排放情况。曾因制定水污染地图而产生广泛影响的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记者,他们通过正在进行的这项调查发现,不公开企业污染信息的企业并非少数。

  他说,据他们的调查,从去年5月1日到现在,真正公布环境信息的企业很少。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也曾“受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上海宝钢要上一个新项目,附近居民认为污染了当地环境,向宝钢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企业的环评报告,但被婉拒。这些居民转而又向上海市有关环保部门申请公开宝钢的环评报告,也没有如愿。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帮助中心的帮助下,居民代表将上海市环保局告上法庭,结果,两审均被驳回。

  办法执行不力或成花瓶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有自愿和强制两种形式,其中,企业(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等情况就属于强制公开内容,办法在规定强制公开这一环节的同时规定,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

  “而按照办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不履行相应义务,当地的环保部门应该罚款10万元并代它公布,但是到现在为止,我们漫天撒网地调查,结果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因此被罚款。”马军告诉记者,他们调查发现,并不是不存在代为公开的情况,也不是不存在可以处罚的情况。

  那么,是不是当初办法起草时,有关条款的设计不够周全?办法需要修改?对此,作为办法的起草人汪劲不这么认为。他告诉记者,理论上讲,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是不能够设立行政处罚条款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处罚10万元的规定实际上是从《清洁生产促进法》搬过来的。汪劲认为,办法刚刚实施一年,如果没有重大缺陷不能说改就改。

  “家丑不可外扬是我们中国人的传统文化,再加上我们目前的机制和体制上的障碍,没有哪一个超标严重的企业说我超标很严重,还花钱在媒体上到处作宣传,没有那么傻的企业。汪劲认为,现实中,环保部门的处罚也没有那么简单。“因为我们法律的实施过程,不是说一不公开就马上进行处罚,通常环保部门会跟被处罚企业沟通。”

  对于个中原因,马军看法是,办法执行中出现了“重大问题”。

  办法执行一年却开不出一张罚单,说到底是执行不力。因此,人们担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会不会成为花架子法规―――看起来不错,实际执行起来却没有效果。

  “我希望不断有公众给环保部门施加压力,要不断的去质疑环保部门,让他们行使自己监管的职权。”作为办法起草者的汪劲也不希望办法是一个花瓶。

  办法执行一年却开不出一张罚单,说到底是执行不力。因此,人们担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会不会成为花架子法规―――看起来不错,实际执行起来却没有效果。

  链接

  黑龙江环保厅将企业违法排污情况定义为“机密”

  黑龙江省近日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而对那些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情况却一概保密。部分记者对此难以理解,愤然退场。

  新华社记者在现场用相机拍到了一部分内容标题:违法环评三同时(环保设施和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企业家数;存在环境隐患企业家数;超标企业家数;后督察抽测污染物超标企业统计表;后督察时停产企业统计表;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督查情况的通报等等。黑龙江省环保厅一位负责接待媒体的工作人员说,这些材料是内部保密资料,不能让记者知道,能给的材料记者就够用了。

  然而,上述情况正是人们关心的,也是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工作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岂能向媒体保密、向公众保密?尤其是对有关企业违法排污及治理情况,一味保密,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信息主要是三种: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黑龙江环保厅拒绝曝光违法排污企业的理由,是这些材料是内部保密资料。可见,黑龙江环保厅将企业违法排污的情况解释或定义为国家机密。然而,企业违法排污的情况果真是国家机密吗?答曰:非也。企业违法排污的情况与公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所说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但如此,该条例的第十条还明文规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属于应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此可见,黑龙江环保厅拒绝曝光违法排污企业是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侵犯公民的知情权,逃避公众监督的行为。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9-05-04
 

CopyRight(C)2008 city-wat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5001236号-2

地址: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9号 邮编:450003

主办:河南省城市水资源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承办: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