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黄河取水申请、审批及监督管理,使有限的黄河水资源更好地为沿黄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近日,黄河水利委员会正式出台了《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水法规和有关政策,对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作出了明确规定,内容系统、全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细则》明确了黄河取水许可管理所遵循的原则。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黄河水利委员会和各省(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黄河干、支流取水的总耗水量,以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和各省(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本省(区)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为依据,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在审批取水申请时,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区)颁布的用水定额为依据。对于无余留黄河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行政区域,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指标需通过节约用水或水权转让的方式获得。
二、《细则》明确了黄河取水申请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有关授权文件,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范围和权限是:黄河干流头道拐以下河段的取水,黄河流域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及跨省区行政区域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全额审批发证;头道拐以上河段及渭河等几条重要支流的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发证;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有关政策规定,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流域内中型水库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细则》还同时规定,不同类型项目的取水申请应根据不同的水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许可申请,先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变更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三、《细则》强化了黄河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和任务。
黄河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须定期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退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重点检查计划用水落实、水调指令执行、批准水量与实际引水、量水设施和节水设施的安装使用、取水月报表的统计上报及退水水质等情况。在用水高峰期,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黄河水量实时调度的要求,制定有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月、旬取水计划,在特殊情况下对有关河段、水库、主要取水工程进行驻守监督检查。
四、《细则》结合黄河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特殊条款
出现拒不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连续两年取水超过许可水量、擅自通过引黄取水工程向新增建设项目供水、取水携带的泥沙处理后未经批准回排黄河情况之一且不按要求改正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此外,《细则》还具体明确了黄河水利委员会须与流域内各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相互交换各自审批取水工程的取、退水资料,黄河干、支流地表水和流域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数量,审批的取水总量以及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情况等。
《细则》在编制过程中,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召开了由沿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确保了《细则》更加全面、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细则》的施行,为加强黄河水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黄河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体现国家着力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