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长举报污染企业 消除非正常现象需要勇气

  善于发现并勇于消除非正常现象,是推动法律制度完善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

  非正常现象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正处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新旧经济运行模式的更替、磨合和不同发展观念、政绩观念的碰撞,必然导致非正常现象产生,消除这些非正常现象,使经济社会发展走上法治化、制度化轨道,成为当务之急。

  环保局长举报污染企业的现象向人们传递了一个信息,环境保护已成为非正常现象体现比较集中的领域之一。举凡地方基层环保局长匿名举报污染企业、环评和环保审批先上车后补票、环境执法受困于地方保护主义等,不一而足,都属于不该发生的事。这些非正常现象产生的背后,暴露出的是发展方式的交锋、思想观念的冲突和法律制度的不足。

  导致非正常现象产生的原因大抵分为两个方面。长期以来将GDP增长作为经济发展风向标的思维定势造成了极大的惯性,不惜牺牲环境谋求经济增长,无形中使忽视甚至放弃环境保护的做法习以为常,面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形势,旧有片面发展观和错误政绩观与新的要求摩擦和冲突着,过去的非正常现象于是暴露无遗。

  而建设和谐社会和又好又快发展催生的发展方式转变,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过去被动、应急、事后、补救的工作方式在向积极、预防、事前和全过程控制工作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受阻于传统观念和发展方式下形成的体制机制束缚,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乃至缺失,便以非正常现象的形式凸显出来。

  要消除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非正常现象,必须依靠观念转变和法律制度完善,实现两个力量的加强。

  加强环境保护参与宏观和综合决策的影响力。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决策和各种规划的制定过程中,要让环境保护真正能够参与决策、发表看法,使对于大到政策、战略、规划和小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现出法律的刚性,规范和引导地区的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

  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的约束力。不仅要坚决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更应该赋予环境执法必要的强制权。要推动环境执法纳入司法体系建设范畴,统筹各种司法力量参与和支持环境执法,为畅通环境执法过程、落实环境执法结果提供法律支撑。

  消除非正常现象,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具有自我反省的精神和自我否定的勇气,在自我修正和完善的过程中实现扬弃。

  我们绝不能在非正常现象中麻木,否则等到幡然醒悟的时候,往往会发现非正常现象带来的恶果,已经成为积重难返的痼疾。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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