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式征收水资源费

经过近3年的试行,昨日,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厅联合下发通知,即日起正式开始征收水资源费。其中,现行居民用水收费标准不变。

通知指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种类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不过,农业生产取用水暂不征水资源费。

据悉,居民生活用水标准为:地表水收费每立方米0.05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1元。自来水厂取用水、工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其他取用水收费标准均按原来的标准执行。超计划或者定额取水的,视超量情况按2倍、3倍、5倍费用征收。

据了解,征收水资源费,目的在于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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