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近日发布政府令,为全省各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立规矩,《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辽宁省目前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达147座,鉴于以前曾出现过的因资金匮乏导致污水处理厂建设迟缓及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等问题,辽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市、县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的拨付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削减或者暂停拨付。
《规定》要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进行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还要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规定》对不规范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制定了如下具体罚则:超出建设期3个月不交付使用的,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的,已运行的却擅自停运的……由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地政府公开通报,并责令于15日内整改完毕。对逾期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年内停止审批所在地市或县的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另外,污水处理厂如存在排水不符合国家或者辽宁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