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国内第一部海洋生态补偿办法

   “用海必补,损害必赔”。今后除了养殖用海暂不纳入赔偿补偿范围外,凡实施海洋工程、造成海上溢油污染、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随便向海里倾倒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生态损害的行为,一律要进行补偿或赔偿。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宣传贯彻《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座谈会上了解到,该《办法》是我省出台的我国第一部海洋生态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在海洋生态补偿和赔偿制度方面的空白。

    近年来,我省海洋经济迅速发展,海洋开发力度不断加大,各类工程用海持续升温。2009年,全省仅填海项目用海即审批了75宗,确权海域使用面积1996公顷。与此同时,我省在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方面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面临着巨大压力。

    《办法》将我省海域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划分为莱州湾及渤海湾南部、山东半岛北部、山东半岛南部和海州湾四个区域。针对不同的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根据其所处区域,对海洋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损失及影响的程度,实施整治、修复所需时间和资金,由评估机构确定赔偿及补偿标准。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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