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土保持法》首次明确流域机构法律职责

    本站讯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胡锦涛以39号主席令正式颁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19年来,水土保持法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水土保持法》一些条款和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为此,全国人大组织对原《水土保持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依法行政的新要求,在全面总结多年来水土保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水土保持工作方针,确立了多项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突出了预防保护,强化了综合治理,规范了监督监测,加强了法律责任,必将全方位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新《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是新时期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新的《水土保持法》中,首次明确了流域机构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这些规定,解决了流域机构多年来在水土保持方面法律职责不明确的问题,为流域机构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黄委实施最严格的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制度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为了配合做好《水土保持法》修订,近年来,黄委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对流域水土保持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了修改建议,充分反映了流域机构的修改意见;配合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有关修订议案,先后多次协助全国人大开展了执法调研,并派专人全程参与了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为顺利修订《水土保持法》发挥了积极作用。(杜亚娟)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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