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主要是对山西省的汾河流域、丹河流域、滹沱河流域、涑水河流域、桑干河流域等5个流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通知》要求5个流域涉及的各重点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正常运行,9个省辖市开展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力争整治范围内重点县(市、区)垃圾处理厂建成数量超过60%以上,且投入运行(太原市所属各区另行统计);五条主要河流劣V类水体在201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国家考核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整治范围内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大力推行集中供热,取缔城市建成区内集中供热区域内小型燃煤锅炉,9个省辖市要实现集中供热全覆盖,重点县(市、区)的空气质量明显改善。54个县要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批先建的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成、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等,要全面调查进行分类处置。停止审批向流域内水体排放汞、镉、六价格等重金属和难降低解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在3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并制定出详细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4月初要对各重点企业和区域开展工作。
山西省环保厅统一安排此次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10月份,环保厅统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省环保厅对各市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和内容之一。“验收”采取百分制,共分优秀、良好、不予通过三个等级,平时考核成绩占全年验收考核的60%。对通过验收的县(市、区),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予以奖励,优先安排各类环保资金;未通过验收的县(市、区),省环保厅将实施区域限批,停止拨付各类环保资金。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企业限批、停产、关闭;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不力、渎职、失职以及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山西省环保厅将会同山西省监察厅,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