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将为漓江风景提供法律保

   新华网南宁12月24日电(记者刘晓莉 管浩)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广西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漓江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漓江是桂林山水的灵魂,也是中国旅游的一张“名片”。然而,由于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漓江正面临着干旱和洪涝灾害的威胁。今年入秋以来,桂林市降水偏少,漓江也面临干涸的局面。

  记者日前在桂林市区看到,漓江水位大幅下降,大片河床裸露在外。漓江旅游精华航线磨盘山码头至阳朔段,需凭借桂林思安江水库补水才能确保航行,漓江旅游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桂林市漓江风景管理局副局长秦荣军介绍说,除了天气因素外,上游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林种结构不合理、过度开挖河砂等都是造成近期漓江水位大幅下降的重要原因。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刻不容缓。

  针对这些问题,《漓江条例》中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范围和林种。严禁在漓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河段采砂和采石。

  同时,《漓江条例》还对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流域内景观保护、开发利用、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权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采矿等活动的,将被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在漓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非法新建扩建建筑,将被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盗伐受保护林木的,除没收盗伐所得外,还必须补种10倍于盗伐株数的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文明说,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事关中国美好风光的“名片”,对桂林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沿江居民安居乐业也有重要意义,《漓江条例》的实施有助于科学保护漓江。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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