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养鱼、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污、库区公路严禁危化车通行……”山西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饮用水水源水库划定了环保红线。

  《意见》规定,山西省内饮用水水源水库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小型水库或供水对象在万人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立标志标牌;中型水库或供水对象在万人以上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立标志标牌。

  《意见》要求,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渔业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渔业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意见》规定,有关单位要在水源地水库库区及两侧临水公路设立标志,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特殊情况必须通行的,在公安交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后方可通过。(记者 高岗栓)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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