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二)有毒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三)油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油类是指任何类型油及其炼制品”。
(四)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
(五)工业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六)城市生活垃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七)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我的废物”。
(八)环境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九)工业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 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十)交通运输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十一)社会生活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 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十二)油性混合物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 的混合物"。
(十三)船舶垃圾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船舶垃圾是指船舶 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生产废弃物、垫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它固体废物等。”
(十四)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十五)陆源污染物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陆源污染物是指由前款陆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六)无铅汽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中规定:“车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
(十七)沿岸固体废物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44沿岸固体废物是指沿岸城市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物,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工程 废弃物料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等。”
(十八)尾矿
国家环保局令第11号令《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十九)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国务院令第25号)第二条“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